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 年雄爵律常顾字 号
甲方:
乙方: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2条 根据甲方具体要求,可提供以下两类服务:
(一) 经常性的法律服务
1、就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可行性的审查,论证。
3、协助审查甲方各类中文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书;协助甲方完善管理
规章制度。
4、协助提供与甲方业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5、就甲方发生的民事、经济或行政纠纷和诉讼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提出处理办
法。
6、根据甲方的授权以及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向甲方的债务人或其他有关自然
人、法人等发出律师函,提示或督促其履行法律责任。
(二) 代理法律事务
1、参加甲方各类重大项目或其他事务的谈判。
2、为甲方进行专项法律事务调查、资信调查。
3、就甲方各类法律事实和行为见证,代办公证,提供外语翻译。
4、代理甲方进行工商注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登记等。
5、代理甲方参加诉讼及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活动。
6、参与企业的收购、合并、分立、托管、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资产重组、股
份转让、企业股份制改组、股票上市和分支机构设立。
7、为甲方代办抵押贷款、项目融资、融资租赁及其他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
8、为甲方代办楼宇买卖、楼宇按揭、物业租赁、产权登记等法律事务。
本条第(一)项所列法律服务,按本合同第8条支付法律顾问费外,不再另收费;属本条第(二)项所列代理法律事务,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和支付费用,但可酌情按照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八折优惠计收。
第3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 甲方可约请经办律师到甲方住所进行法律事务研究提供法律咨询。
2. 甲方亦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经办律师征询法律意见,或派员到乙方住所与经办律师进行法律事务研究,听取经办律师的法律意见。
第4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责任
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提出的问题等法律咨询进行及时全面的解答。经办律师因出庭等原因而不能及时回答时,律师助理或其他律师必须代替进行适当的对应。
第5条 为使经办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真实详尽地向乙方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需要经办律师参加有关会议、研究重大合同或参加谈判时,应提前通知并事先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使经办律师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第 6 条 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相关文件、资料之真实性、完整性。
第 7 条 因代理本事务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负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未尽保密义务,甲方可终止与乙方的代理关系。
第 8 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每年人民币 元,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支付。
第9条 中途解约
因乙方自身原因或甲方之正当理由而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必须返还解约当月以后甲方已支付的顾问服务费给甲方。
第10条 经办律师应甲方的要求,为完成顾问事务或至本市外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诉讼、非诉讼等活动,差旅费及其他相关杂费,均由甲方负担。
第11条 本合同期限为壹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12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终止前一个月,若未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中止合同,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年。
第13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14条 争议解决条款:凡因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均交由东莞市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裁判。
甲方: 乙方: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经办律师:
地址: 地址:东莞市城旗峰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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